长院〔2026〕38号
关于印发《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7月9日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经济风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时,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涉及需要学校履行收、付款义务等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后文称“合同”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经济合同”。
第三条 劳动人事(包括人事管理、兼职聘用等)合同、科研项目管理合同、涉密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合同均应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签订,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使用“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以学校资产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不得作为保证人加入或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责任。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的1万元以下的经济事项外,原则上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必须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学校按金额和内容,将经济合同划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和专项经济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各类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仅约定单价或分成比例的无固定总价合同或涉及师生集体权益的各类合同。
专项经济合同指培训服务、校企合作、捐赠等各类合同。
第七条 学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九条 签订合同前应当落实合同实施的资金来源,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条 合同签署人必须是经学校以各种方式授权的受托人(法定代表人除外),任何人不得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学校或相关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依据有关中标(成交)通知书、会议纪要、公文、批示等。
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在合同起草时,价款支付方式、工期、清单、验收等实质性条款须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2.合同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合同的担保;8.合同的解释;9.保密条款;10.合同联系制度;1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2.违约责任;13.解决争议的方式;14.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
第十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按照防范风险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完结和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下合同原则上应由校长签署:
(一)学校的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
(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
(三)各类对外捐赠合同;
(四)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
(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外,校长以阶段性授权和一次性授权方式委托其他校领导或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
阶段性授权,适用于校长向其他校领导和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的任期内授权。其他校领导获得授权的时段以最新的校领导分工会议纪要印发或规定的时间为准,分工调整则授权自行终止。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授权获得时间以任职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任期结束或岗位调整时授权自行终止。校内各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由本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获得阶段性授权后进行签署。
一次性授权,一般用于校长向其他校领导或者中层干部进行的临时授权。针对经济事项涉及校内多个单位或部门等特殊合同,校长通过一次性授权形式进行单独授权,合同签订后,授权自行终止。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是校长进行一次性授权的唯一形式。
除经校长同意外,被授权人不得再转委托他人签署合同。
第十六条 一般合同和重要合同原则上由承办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重大合同原则上由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符合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形时由校长签署。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按照合同的重要性或对等性原则,确定校领导作为合同签署人。
第十七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校长临时授权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合同名称应反映合同目的和主要内容。
合同的各类文本,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没有格式文本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商学校法律顾问、合同会签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学校统一示范文本。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的审查、核对,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订立,不得签订事后合同。不得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故意回避合同审核会签。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合同准备、合同拟定、审核会签、合同签订等。
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进行审查与会签,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 合同送审会签时,合同承办单位须报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定价依据及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送审会签工作,应由合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合同相对方人员代办。
第二十二条 审核会签由合同承办单位填写《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连同应附材料,送各会签部门及会签人进行会签。
会签时,须写明会签意见并签字,注明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上述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会签。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无法会签时,可由单位、部门的履职工作人员进行会签,会签工作责任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履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
审核会签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会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同会签单位、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合同审核会签:
(一)合同准备与拟定
1.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向业务分管校领导或决策会议提请相关事项的合同签订主张,经批准后,形成合同签订事前审批依据。同时,通过洽谈或采购程序形成定价依据。
2.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根据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拟定合同文本,核实相关内容。
(二)审核会签
1.承办单位、部门审核。合同经办人将《审核会签表》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定价依据及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非经采购程序的,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送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
2.法律顾问审核。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等约定事项是否一致;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等事项。
审查通过的,审查律师在《审核会签表》上签字;审核未通过的,应出具明确意见,并协助承办单位、部门规范、完善合同文本。涉及重大法律风险的可视情况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送审材料原件交还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法律顾问视情况保存复印件或扫描件。未以学校为合同主体签署或未按流程审签完整的合同,法律顾问不予审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要求补签的,法律顾问不予审查。
3.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会签表》上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合同内容与采购招投标及成交通知书等约定事项一致;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是否经采购管理部门实施采购等。
4.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资产管理的经济合同的内容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5.财务处审核。财务处负责对合同中关于支付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操作性进行审查。
6.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对送审合同签订的依据和流程、资金来源和价款标准、保证金及违约金等情况进行审核。
7.分管校领导审核。全面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立项审批、经济事项内控全流程审核和会签部门意见的全面审查工作,对存在争议或不确定事项的协调及督办、合同审批等事宜。
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合同正本及合同审批表和签改稿的档案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应按照管理需求,逐步实现线上会签。未实现线上会签时,应严格执行审核会签程序和要求,不得对经济事项进行合同补签或倒签。
第二十五条 线下审核会签时,审核会签部门对经济合同审查通过的,在《审核会签表》上签字,并在“送审合同文本”加盖骑缝章;审核未通过的,应出具明确意见,交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整改。送审材料原件交还合同承办单位、部门,视情况保存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署原则上应先由合同相对方在会签认可的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再交由法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署,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最后由校长办公室加盖经济合同专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正式签订的合同,学校应持有6份: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验收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财务报销凭证各1份,另1份连同《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交校长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履行。
第二十九条 正式签订的合同是学校财务部门收付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承办单位办理合同约定的支付业务时应提供合同文本及立项材料、定价依据等主要附件。
履行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验收工作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实施。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涉及多次付款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付款情况。
第三十二条 当合同相对方出现重大违约预期或已发生违约的情形,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协助承办单位依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将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将变更或解除事项报合同涉及的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同意或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须提交决策会议的,应经学校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须重新按会签程序进行审批,签订后的合同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金额变更应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货物类采购合同的金额变更只能在原有采购品目中进行追购;维修改造、基建等工程类合同的变更应按学校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及时与对方协商、妥善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合同承办单位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见附件5),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二)对承办单位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校长办公室依据情况,提出法律具体意见,报校长审定。
(三)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报学校决策会议或主要校领导审定后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送交校长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中因失职渎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或导致原始档案资料不全,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因个人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或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委托权、超越委托权或者委托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部门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五)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支持的;
(六)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所列数据标明以上的含本数,标明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长院〔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法律意见书
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5.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一次性授权) 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务: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职 务: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九号
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委托代理人,代表法人签订 (此处填写经济合同名称及编号)经济合同。本次授权仅针对该经济合同签订有效,经济合同签订后授权终止。
委托单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法律意见书
编号: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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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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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收到合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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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意见书附页)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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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对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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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签应附资料 | ①立项材料(会议纪要、政府采购计划函、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立项报告或校内采购项目登记表等);②定价依据(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商务谈判纪要、询价结论、洽谈纪要、会议决定等);③合同文本;④法律意见书(重大合同须提供)⑤其他资料。 |
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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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内容 (标的物、金额、工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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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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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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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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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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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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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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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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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签经办人: |
备注:1.此表与经济合同正本及附件资料一并存档;2.采购方式包含: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3.非资产、设备验收类经济项目资产管理部门无需会签。
附件4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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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对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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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签应附资料 | 1.定价依据(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商务谈判纪要、询价结论、洽谈纪要、会议决定等);2.合同文本; 3.其他资料。 |
合同类别 | 1.培训类合同□; 2.校企合作类合同□; 3.其他合同 |
合同主要内容 (标的物、金额、工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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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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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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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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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
财务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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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
分管校领导会签审核意见 |
|
合同会签经办人: |
备注:此表与经济合同正本及附件资料一并存档。
附件5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
合同名称 |
|
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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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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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校长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校领导 审核意见 | 校领导: 年 月 日 |